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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XX与重庆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覃XX,男,195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

覃XX与重庆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潘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琴,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7251801M),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

法定代表人:覃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重庆XX律师。

原告覃XX诉被告重庆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覃XX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覃XX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XX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覃XX撤回对被告重庆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覃XX负担。

审判员  周学均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