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XX与姜XX、重庆市XX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曾XX,男,1962年8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X,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徐琴,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XX厂,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
法定代表人:姜XX,经理。
被告:姜XX,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XX诉被告重庆市XX厂、姜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XX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市XX厂、姜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XX撤回对被告重庆市XX厂、姜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预收2900元,实际收取2900元,由原告曾XX负担。
审判员 唐秀琴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