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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公司与王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城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36779137。

重庆XX公司与王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蔡XX。

委托代理人:李XX,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蒲艳,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王XX,生于1986年2月12日,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农民,住湖北省咸丰县。

原告重庆XX公司与被告王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重庆XX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XX公司自愿撤回对王XX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XX公司撤回对王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重庆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 锋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向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