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车辆交通/交通事故案例/列表

彭XX诉蔡XX、蒋X、调兵山市XX酒店、唐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XX,男,1973年1月21日生,汉族。

彭XX诉蔡XX、蒋X、调兵山市XX酒店、唐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裁定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XX,男,1978年12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X,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X,男,1961年1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X,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调兵山市XX酒店,住所地调兵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XX,该酒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金龙,辽宁XX律师。

原审原告:唐XX,男,1983年8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X,沈阳市政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彭XX因与被上诉人调兵山市XX酒店、蔡XX、蒋X、原审原告唐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3)调民一初字第00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XX以服从原判为由,于2014年5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X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彭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彭X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建鹏

代理审判员赵继楠

代理审判员应琦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高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