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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与兰州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韩X,女,1984年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安宁区。

韩X与兰州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梁红伟,甘肃XX律师。

被告兰州XX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园街道西津东路38号3单XX。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X,女,该公司的股东,住兰州市城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X诉被告兰州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韩X负担。

审判员梁丽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