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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与重庆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X,女,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万州区。

马X与重庆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园北XX601-611、618、6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0106MA5U31F91Q。

法定代表人刘XX,重庆XX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风雷,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与被告重庆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马X于2015年5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马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X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肖 力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