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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X与重庆XX公司香即XX公司上什字店,刘X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宋XX,女,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

宋XX与重庆XX公司香即XX公司上什字店,刘X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曾XX,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XX公司香即府分公司上什字店,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XX,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负责人刘X,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X,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分公司总经理,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合川区XX,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XX。

负责人秦XX。

被告秦XX,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芭蕉湾339号2单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秦秀亮,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与被告重庆XX公司分公司上什字店、合川区XX、刘X、秦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宋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宋XX负担。

审判员尹晓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