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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XX与吴XX,龚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龚XX,男,1981年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龚XX与吴XX,龚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蒲艳、饶XX,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龚X,男,1977年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吴XX,男,1986年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XX与被告龚X、吴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XX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已自行协商达成一致赔偿协议,并已自觉履行兑现,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有民事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龚XX负担。

审判员 谭 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