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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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X与重庆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邱X,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邱X与重庆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秦X,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卧佛镇太平XX,组织机构代码554XXXX6772-5。

法定代表人吴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毅,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X诉被告重庆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X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X负担。

审判长孙健

代理审判员周致余

人民陪审员龙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