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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与高XX、刘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胡XX。

胡XX与高XX、刘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妹芳,天津XX律师。

被告: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天津XX律师。

被告: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天津XX律师。

原告胡XX与被告高XX、刘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胡XX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未结清款项合计267802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7年2月27日为22047元),合计28984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二被告是夫妻关系,原告于2012年6月1日开始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至今未给原告结清款项合计267802元,有被告高XX出具的未结清款项明细一张为证。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希望被告支付未结清款项,均遭被告无理拒绝,故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高XX、刘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在被告所在地提起诉讼。本案二被告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红桥区大丰XXx门x号,且本案与天津市滨海新区XX没有任何的关联关系,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没有管辖权,因此被告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住址为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高于铺镇北城XX,二被告在天津市××实际居住地址为天津市××楼××号,现原告不能证实本案与天津市滨海新区有关联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高XX、刘XX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旭萍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