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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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公司与重庆东亚专修学院,张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XX附3-2。

重庆XX公司与重庆东亚专修学院,张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中敏,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X,重庆XX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东亚专修学院,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XX。

法定代表人:张XX,院长。

被告: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与被告重庆东亚专修学院、被告张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返还原告300万元履约保证金,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立新

审判员邓山

人民陪审员李乔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江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