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XX公司与南通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录帮 工伤纠纷 1.96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原告江苏XX公司。法定代表人彭XX。委托代理人曹建平。被告南通XX公司。法定代表人严XX。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XX公司诉被告南通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XX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XX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XX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95元,由原告江苏XX公司负担。审判员肖红波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顾X TAG标签:XX 案一审 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 民事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