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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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宏XX与江XX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怀宁县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佳宏XX与江XX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飞,安徽XX实习律师。

被告:怀宁县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曹XX,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XX,男,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宁县XX公司诉被告怀宁县XX公司、江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怀宁县XX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宁县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怀宁县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杰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