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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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南区XX与XX公司、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钦州市钦南区XX,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

钦州市钦南区XX与XX公司、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代表人韦XX

委托代理人李X,X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莉,X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代表人陆XX

委托代理人蒋XX,XX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XX,XX公司职员。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赖X

委托代理人蒋XX,XX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XX,XX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钦州市钦南区XX与XX公司、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XX公司、XX公司的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钦州市钦南区XX撤回对XX公司、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钦州市钦南区XX负担。

审判员揭业萍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