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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XX、保山市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左XX,男,1994年9月16日生,布朗族,高中文化,住云县。

左XX、保山市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山市XX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文X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桥,云南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执业证号:153XXXX10464884。

原审被告:王XX,男,1962年5月19日生,傣族,初中文化,住云县。

原审被告:云县交通运输局。

住所地:云县爱华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局局长。

上诉人左XX因与被上诉人保山市XX公司、原审被告王XX、云县交通运输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2018)云0922民初9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左XX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云县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云县辖区范围,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云县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管辖错误,特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本案左XX以劳务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合同履行地为云南省临沧市云县,故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左XX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2018)云0922民初99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世兰

审判员龙伟

审判员张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邓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