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XX厂、王XX等与张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经营者:王金东,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王XX,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上述两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照,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社会,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安徽XX律师。
原告淮北市XX厂、王XX诉被告张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尹书华
人民陪审员王新桥
人民陪审员刘帅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张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