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纠纷

当前位置 /首页/劳动工伤/工伤纠纷/列表

淮北市XX厂、王XX等与张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经营者:王金东,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淮北市XX厂、王XX等与张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XX,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上述两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照,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社会,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安徽XX律师。

原告淮北市XX厂、王XX诉被告张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尹书华

人民陪审员王新桥

人民陪审员刘帅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张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