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与淮北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X,男,195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告:淮北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照,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X与被告淮北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王X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X负担。
代理审判员孙倩倩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郭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