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与李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XX,男,1984年6月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代理人:杨XX,男,黑龙江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61年10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南省襄城县。
委托代理人:康丽,女,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杜XX,男,1959年3月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现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代理人:王X,男,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李XX、第三人杜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保全费111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胜军
审 判 员 郝雪莲
人民陪审员 曹继承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孔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