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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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李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XX,男,1984年6月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张XX与李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杨XX,男,黑龙江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61年10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南省襄城县。

委托代理人:康丽,女,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杜XX,男,1959年3月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现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代理人:王X,男,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李XX、第三人杜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保全费111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胜军

审 判 员  郝雪莲

人民陪审员  曹继承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孔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