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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XXX。住所:珲春市。

XXX与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负责人:江XX,该经销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霞,该经销部职员。

被告:王XX,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锡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