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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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X与江西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曾XX,女,197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

曾XX与江西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陈文凯,系江西玉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XXXX10281355。

被告:江西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理想家园泉水湾3栋3单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20224875。

法定代表人:凌X。

原告曾XX诉被告江西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峡江县人民法院移送本院,但案件受理费并未随案移送,原告曾XX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曾XX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魏平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