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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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XX公司与山西XX公司、山西XX公司XX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山西XX公司,住所地山西省XX原市。

山西XX公司与山西XX公司、山西XX公司XX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山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瑾,山西XX律师。

被告:山西XX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

法定代表人:武爱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XX公司XX原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XX原市晋源区。

代表人:毛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山西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山西XX公司XX原分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刘瑾,被告XX公司、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XX公司、XX公司支付XX公司停窝工损失费XXX.92元、利息100933.53元(暂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及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XX公司将其承包的XX公司(即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阳煤XX化)(搬迁)清徐化工新材料园区项目复合地基碎石桩、碎石、CFG二元复合试桩等涉及试桩的四项施工工程(以下简称复合地基试桩工程)分包给XX公司。XX公司与XX公司就上述工程于2013年12月1日及2015年12月14日补签了合同(当时未签合同的原因是施工前未规定承包价)。上述四项工程所签合同分别为:①《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即编号为TYJZ分包246的合同及《试验桩工程灌注桩修改单价专业分包合同》;②《试验桩工程CFG桩专业分包合同》;③《清徐新材料工业园区试验桩井点降水工程专业分包合同》;④《试验桩工程碎石桩专业分包合同》。上述四项工程的实际施工时间为2012年3月至9月间,在该四项工程施工期间,由于①施工项目所在的原清徐县XX、贾XX村民阻挠;②基坑内积水较多无法进行凿桩头及验桩的工作;③建设单位设计方案变更的原因、造成了XX公司机械和人员窝工损失。停窝工的工程量情况即4份《工程洽商、联系单》(具体时间为2012年6月3日、2012年8月1日、2012年8月27日、2012年10月1日)均由阳煤XX化项目负责人尹XX签字、监理单位山西XX公司盖章、总监理工程师刘青礼签字、施工单位XX公司盖章及该公司项目经理赵X签字。依据山西省2011年《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施工机械台班费XX,XX公司给XX公司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停窝工损失费共计XXX.92元。2016年初,XX公司为尽快收回已完成施工的工程款项及窝工损失、无奈向阳煤XX化主张权益,后阳煤XX化于2016年1月28日向XX公司出具了《关于妥善处理试桩工程停窝工问题的函》,要求XX公司、XX公司尽快妥善处理向XX公司支付停窝工损失的事宜。截止起诉前,XX公司未曾向XX公司支付过停窝工损失费用。由于XX公司未能按照XX公司所承包的复合地基试桩工程的最终结算时间向XX公司支付停窝工损失费用,给XX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XX公司应向XX公司支付相应的利息。XX公司作为XX公司的总公司,应与XX公司共同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XX公司出具的《工程洽商、联系单》,XX公司、XX公司应向XX公司支付停窝工损失费及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XX公司、XX公司辩称,公司所诉窝工损失和利息无事实和法律根据,首先所谓建设工程窝工必须存在于建设工程当中。2.如果有窝工,是否是XX公司、XX公司的责任。3.应当由双方确认窝工的时间。4.应当由双方确认窝工的损失。XX公司应当举证,据XX公司、XX公司了解XX公司不存在窝工现象,就双方合同约定:工程承包价格包括施工期间引发的各类风险及工人工资等由XX公司承担。即使有窝工现象,也应当由XX公司自行承担。所以说,XX公司请求XX公司、XX公司支付窝工损失及利息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维护XX公司、XX公司的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XX公司提供的证据有:1.第一组证据:(1)2013年12月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编号为TYJZ分包246),(2)2015年12月14日签订的《试验桩工程灌注桩修改单价专业分包合同》、(3)2015年12月14日签订的《试验桩CFG桩专业分包合同》、(4)2015年12月14日签订的《清徐新材料工业园区试验桩井点降水工程专业分包合同》、(5)2015年12月14日《试验桩工程碎石桩专业分包合同》,全部有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证明XX公司将其承包的阳煤XX化(搬迁)清徐化工新材料园区项目复合地基碎石、CFG二元复合等四项试桩施工工程分包给XX公司施工,并签订了合同。2.第二组证据:2012年6月3日、2012年8月1日、2012年8月27日、2012年10月1日四份工程洽商、联系单,全部有阳煤的项目经理尹XX的签字、监理单位的公章和签字,XX公司第一项目部的公章、项目经理的签字,证明一是XX公司在给XX公司施工过程中有两个地点,贾XX和柴家寨村,施工前,两个村的村民阻挠工程,致使工程停工;二是试桩开始由于地基积水过多,XX公司在前期没有把三通搞好,致使XX公司无法开始试桩工程;三是工程变更,可以看出停窝工现象是存在的,原因在洽商联系单上也说的清楚,是由XX公司造成的,认可给XX公司造成的损失。3.第三组证据:山西省2011年《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施工机械台班费XX,根据联系单所认可的窝工,根据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费用定额表里有八页是相关的,共十部分,在证据里都有圈注计算出给XX公司造成的停窝工损失为XXX.92元。旋挖钻机、工人的停窝工损失是在定额表之外的。4.建筑安装工程预算书、建筑工程预算表,证明与我公司提供的窝工费、预算表和第三组证据的定额表是一致的。5.第五组证据:阳煤XX化给XX公司出具的《关于妥善处理试桩工程停窝工问题的函》,证明建设单位阳煤XX化要求XX公司、XX公司针对复合地基试桩工程施工过程中给XX公司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尽快妥善处理。6.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明XX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7.2015年12月26日工程结算审批表、工程(预)结算书、工程(预)结算表各一份,相对应的合同是2015年12月14日签订的,约定的工期是一个月,到2016年1月31日结束,但是在2015年12月26日结算,证明合同是补签的。工程还没有结束的时候便有了结算单,结合四份合同都是2015年签的,都是统一倒签的。

XX公司、XX公司的质证意见:1.对XX公司提供的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的真实性无异议,包含项目、实施时间等,但不能作为XX公司主张停窝工的事实依据。2.四份工程洽商、联系单缺乏关联性,建设单位并非我们的上级单位,建设单位是发包方,我们是承包方。工程洽商、联系单,不能证明XX公司有停窝工的现象。我们向建设单位主张的停工与本案没有关联性。XX公司没有说明工程洽商、联系单的来源,没有建设单位的公章,我方怀疑该证据的真实性。洽商联系单是总承包方和发包方之间的联系,和分包方没有关系。所以XX公司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关联性,所以不能作为本案的根据。3.关于2011年定额标准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该规定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XX公司并未明确停窝工时间,根据最高院的判例,双方有停工的事实必须有签订的协议,发包方的通知,签字签单,注明停工的时间、人员数量以及监理人员当场的签证。如果双方发生争议,由司法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但是根据XX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存在停窝工的现象,不能确认停工的时间,人工数量,监理单位对停工的确认,也未能有鉴定机构证明,故XX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停工窝工的依据。并且XX公司工程联系单与合同签订时间和履行时间是矛盾的,我们的四份工程联系单都是2012年的。4.建筑安装工程预算书、预算表书是XX公司单方做出,未经合同双方签字,故不能作为本案的依据。5.《关于妥善处理试桩工程停窝工问题的函》是复印件,无法和原件进行核对,缺乏证据的真实性,该证据无法与原件核对,不能作为本案的依据。其二该证据XX公司以停窝工为由,找阳煤XX化进行索赔,我们并未接收过这样的函件。XX集团不是我们的上级单位,是建设单位。6.对XX公司的资质证书无异议。7.双方签订的合同比较接近,XX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合同是补签的,即使是补签的,XX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补签的时间和合同履行的时间,没有履行合同时间,XX公司也没有指出工程完工的时间。所以,XX公司没有证明窝工的事实和时间。

XX公司、XX公司提供的证据有:1.施工单位XX公司与建设单位阳煤XX化2012年6月3日、2012年8月1日、2012年8月27日、2012年10月1日四份工程洽商、联系单,原件都是一式三份,四份联系单有建设单位的盖章、施工监理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的盖章,证明XX公司提供的联系单没有真实性,联系单与XX公司停工窝工损失无关,联系单在2012年期间,XX公司所说的停工窝工现象不在该期间内。2.2015年5月12日《关于阳煤XX化新材料预算相关问题的纪要》,由阳煤XX化及八个分包方公司参加的会议纪要,证明经施工单位预算及中介机构测算审核,窝工费不予考虑。

XX公司的质证意见:1.四份联系单与我公司提供的联系单内容完全一致。唯一有区别的在建设单位,我公司提供的没有加章,只有签字。对四份联系单的真实性无异议,建设单位什么时候加盖的公章,我们不得而知,但不能因此否定我方联系单的效力,我们是有尹XX签字的,时间也完全一致。可以看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是认可的。停窝工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补偿,肯定应当补偿给遭受损失的一方也就是XX公司。不能因为建设单位没有加盖公章,就否认我方的损失。关于XX公司、XX公司提出的时间矛盾的问题,我们在诉状中也明确写清,工程在2012年已经完工。工程全部结束之后,直到2015才补签合同,针对原告损失一方来说,不能因此否认。阳煤出具函的问题,我们很难拿到原件,因为是发给承包方的,但它是客观存在的。2.会议纪要的真实性认可,该会议纪要仅仅是阳煤XX化单方的会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无法与建设单位抗衡。施工方也好,发包方也好,都可以这样去做,但是会议纪要不能说明停窝工损失不考虑,我方的损失确实存在,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XX公司是XX公司的下属分公司,财务是先由工程项目部进行决算,XX公司XX原分公司入账,年底报总公司,由总公司对外承担责任。XX公司申领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XX公司承包了阳煤XX化清徐化工新材料工业园区建设工程。2012年3月,XX公司将试验桩灌注桩工程、试验桩CFG桩工程、试验桩井点试验桩降水工程、试验桩碎石桩工程分包给XX公司。2013年12月1日,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第二条开工日期2013年12月2日,竣工日期2013年12月31日;第三条混凝土灌注桩单价暂定220元/米;承包价格包含施工期间XX公司的各类风险及施工人员工资和调遣费,冬雨季施工人工降效费用,机械设备及小型机具费用,自然气候影响停水、停电、待料等不可预见工日费用,包括材料的领用、装卸、看护、保管、退库等费用,劳动保护费用,安全防护设施的搭拆,文明施工费用,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配合测量放线、材料试验、电工等配合用工、机械设备维修和安装拆卸XX公司自行处理,预防一般性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用工费用;合同暂定价280000元(其中人工费62000元)。2015年12月14日,XX公司与XX公司补签了试验桩工程灌注桩修改单价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清徐新材料工业园区试验桩灌注桩成孔、钢筋笼制安、混凝土浇筑、泥浆外运施工;开工日期2015年12月16日,竣工日期2016年1月31日;混凝土灌注桩单价395元/米,2013年12月1日签订的承包合同(编号为TYJZ分包246,合同金额为280000元)仅作为进度款支付依据;合同增加金额590147.77元。2015年12月14日,XX公司与XX公司还补签了试验桩工程CFG桩专业分包合同、清徐新材料工业园区试验桩井点试验桩降水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试验桩工程碎石桩专业分包合同,三份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15年12月16日,竣工日期2016年1月31日,合同金额分别是69161.74元、79951元、98280元。以上五份合同总价款XXX.51元。试验桩CFG桩工程2016年12月27日进行了结算审批,XX公司经理毛XX在结算审批表上签名。

2012年6月3日工程洽商、联系单载明:2012年3月23日,碎石桩工程开始施工、CFG桩机进入工地;次日,柴家寨村村民因土地赔偿问题阻拦停工;2012年4月29日碎石桩试开工,下午16:30柴家寨村村民再次阻拦停工;2012年5月28日碎石桩复工,5月30日完工;2012年6月1日CFG桩机复工,6月3日完工。2012年8月1日工程洽商、联系单载明:2012年3月16日施工设备和人员全部进场,下午16:00受到贾XX村民阻拦卸车,2012年3月18日20:00恢复卸车。2012年8月27日工程洽商、联系单载明:基坑开挖时,由于地下水位较高,无法进行凿桩头及验桩的工作,应XX公司要求,采用坑内明排降水的措施,以保证后续工程的正常施工,贾XX工地2012年8月23日至2012年8月19日进行降排水施工,柴家寨村工地2012年8月3日至2012年8月27日进行降排水施工。2012年10月1日工程洽商、联系单载明:2012年6月9日接XX公司通知,次日完成该组锚桩的最后一根锚桩后,停工等待设计变更,2012年9月10日接到变更后图纸重新开始试锚桩施工;6月9日窝工1天、6月11日至9月11日窝工93天,共计94天;窝工设备220旋挖钻机1台、300KW发电机1台,50装载机1台,20T吊车1台,钢筋笼焊接设备,其余小设备若干;窝工人员现场配备技术员及杂工计5人,各机械配合人工如下:旋挖钻机21人,发电机1人,装载机2人,吊车2人,钢筋笼焊工8人。四份工程洽商联系单由XX公司提出,加盖该公司项目部公章,监理单位山西XX公司加盖公章和总监理工程师刘青礼填写情况属实并签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尹XX填写情况属实并签名。XX公司、XX公司向法庭提供的工程洽商联系单多了建设单位公章,其他与XX公司提交的一致。

2015年5月12日,阳煤XX化、承包方、五个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召开预结算协调会议,会议纪要第10条前期试验桩费用:施工单位报送预算及工程部认定的相关资料,计划部组织中介机构进行测算、审核,窝工费不予考虑。

阳煤XX化2016年1月28日给XX公司出具《关于妥善处理试桩工程停窝工问题的函》,要求XX公司作为承包方,与分包方XX公司进行协商,尽快妥善处理XX公司以前期存在机械、人员停窝工为由,增加相关费用的问题。

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规定,人工工日57,每天10008柴油发电机320KW停滞费360.49元,01031轮胎式装载机3m3停滞费303.81元,03021I汽车式起重机20T停滞费445.84元,B02009步改选长螺旋钻机停滞费410.92元。

本院认为,XX公司申领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XX公司与XX公司补签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编号为TYJZ分包246)、试验桩工程灌注桩修改单价专业分包合同、试验桩工程CFG桩专业分包合同、清徐新材料工业园区试验桩井点试验桩降水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试验桩工程碎石桩专业分包合同,五份合同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应全面按合同履行。XX公司是XX公司的下属分公司,账目年底报总公司,不是独立核算单位,对外责任应由XX公司承担。

本案争议的第一个焦点:XX公司在施工中是否存在停、窝工。

XX公司提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