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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XX公司与罗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成都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3445820B。

成都XX公司与罗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沁霖,重庆XX律师。

被告:罗X,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成都XX公司与被告罗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蒙X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