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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XX公司、刘X对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文山XX公司、刘X对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单位:文山XX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2624MA6K39JY6B

单位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XX(原文XX)

法定代表人:董XX

诉讼代表人董XX,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籍贯云南省西畴县人,家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现住麻栗坡县。系文山XX公司负责人。

辩护人陈XX、骆科品,云南XX律师。

被告人刘X,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家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系文山XX公司经理。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9日被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待处。

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文山XX公司(以下简称麻栗坡XX)、被告人刘X犯对单位行贿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X、代理检察员张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麻栗坡XX的诉讼代表人董XX及辩护人陈XX、骆科品,被告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文山XX公司为在销售教辅资料中谋取竞争优势,经被告人刘X与新华XX副经理刘X1、会计李X1协商决定,按照教辅资料费10%的比例给予在麻栗坡XX订购教辅资料的学校回扣,2012年至2015年间,共给予各学校回扣797074.34元。

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刘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麻栗坡XX为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在教辅资料征订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学校回扣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单位行贿罪追究麻栗坡XX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作为麻栗坡XX经理,对麻栗坡XX对单位行贿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麻栗坡XX诉讼代表人辩称,1、2014年以后新华XX只收取学校90%的教辅资料费,2014年以后没有给单位的回扣;2、回扣是学校向新华XX索取的。

被告单位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定性无异议,但认为:1、被告单位麻栗坡XX在立案追诉前主动交代其单位行贿的犯罪事实,可以对新华XX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2014年以后只收取90%的教辅资料费,10%已经让利给了学生,2014年以后不存在回扣款;3、学校没有到新华XX领取的回扣66444.55元不应认定为行贿款;4、行贿金额应该减除3%的劳务费、破损费,行贿金额应为259860.68元。针对以上意见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国家教育委员会新闻出版署关于发布《普通中小学教材出版社发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及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新闻出版社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出版、预定、发行试行办法》的通知复印件,证明新华XX可以给学校3%的手续费;2、2014年春、秋学期汇总表及收据、增值税发票、通用机打发票,证明2014年以后新华XX只收取90%的教辅资料费。

被告人刘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公诉机关所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新华XX是被迫给各个学校回扣的,希望法庭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文山XX公司为在销售教辅资料中谋取竞争优势,经被告人刘X与新华XX副经理刘X1、会计李X1商定,按照教辅资料费10%的比例给予在麻栗坡XX订购教辅资料的学校回扣,2012年至2015年间,共给予各学校回扣786203.53元,其中既遂719758.98元,学校未领取66444.55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中共麻栗坡县纪委文件,中共麻栗坡县纪委于2015年12月29日将刘X涉嫌违法行贿问题线索移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侦查。本案系在麻栗坡县纪委在立案调查县政协社会发展委主任郑X违纪问题时发现。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29日收到麻栗坡县纪委移送的案件线索后,于同日立案侦查。

(3)传唤证、到案说明,证实2015年12月29日,麻栗坡县纪委将本案案件线索移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后,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传唤刘X到案接受讯问,其到案后交代麻栗坡县新华XX为了销售业绩,送给麻栗坡县教育局原局长郑X等人11.2万元财物,以及返还给全县中小学100万余元回扣款的事实。

(4)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刘X生于1968年6月23日,麻栗坡县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前科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刘X无犯罪前科。

(6)文山XX公司营业执照,证实文山XX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为刘X。

(7)云南省教育厅文件、文山州教育局文件,关于2014年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南省中小学教辅资料使用管理实施意见,2012年秋季云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等,证实根据省州教育局文件规定,要求教辅资料的征订必须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可通过新华XX等正规发行渠道统一代购。

(8)麻栗坡县教育局文件(麻教发[2011]1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中小学教材教辅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麻栗坡县教辅资料发行统一由麻栗坡县新华XX发行,严禁从其他渠道订购教辅资料。

(9)麻栗坡县下金厂中学2012-2013年教辅资料返还统计表,证实麻栗坡县下金厂中学收取麻栗坡县新华XX教辅资料返还款14698元。

(10)麻栗坡县下金厂中心校2010-2014年教辅资料返还统计表,证实麻栗坡县XX领取新华XX教辅资料返还款的情况,其中2012年领取了7967元,2013年未领,2014年领取了4740元。

(11)麻栗坡县XX中心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下金厂中心校证明一份,证实麻栗坡县XX中心学校系事业单位法人,麻栗坡县下金厂中学属于麻栗坡县XX中心学校的下属机构,有学校公章,不具备法人资格。下金厂中心学校校长为下金厂中学法人代表。

(12)麻栗坡县六河乡中心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证明一份,证实麻栗坡县六河中心校系事业单位法人,六河中学属于六河中心校下设机构,有学校公章,中学校长不具备法人资格,六河中心校的校长为中学法人代表。

(13)天保镇中心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天保镇中心学校证明一份,证实天保镇中心学校系事业法人。天保镇口岸学校,属于麻栗坡县天保镇中心学校的下属机构,有学校公章,中学校长不具备法人资格,天保镇中心学校校长为天保镇口岸学校法人代表。

(14)麻栗坡县新华XX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天保中学2013年春秋季和2014年春季学期教辅资料返还款(10606.84元)用于支付天保中学2010年秋季学期订购的生物、物理、化学实验报告册。

(15)猛硐中学关于学生教辅资料返还款16510元存入财政专户的情况说明,证实返还款的16510元于2013年7月1日、2014年7月31日两次存入财政专户中。

(16)猛硐乡中心学校现金出纳帐,证实猛硐乡中小学2012年6月5日领取新华XX返还款9406.2元,2014年11月17日领取新华XX返还款19863.27元,共计29269.47元。

(17)麻栗坡县猛硐乡中心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证明一份,证实麻栗坡县猛硐中心校系事业单位法人,猛硐中学属于猛硐中心校下设机构,有学校公章,中学校长不具备法人资格,猛硐中心校的校长为中学法人代表。

(18)猛硐中学105班2014秋季、2015年春季学期教辅资料返还登记表等表格,证实猛硐中学2014年秋季学期和2015年春季学期返还学生费用的情况,返还了10%的教辅资料。

(19)铁厂乡中心校2010-2014年教辅资料返还款统计表、账簿,证实铁厂乡中心学校领取了县新华XX34643元的返还款,用在学校办公经费中支出了34243元,结余400元。

(20)麻栗坡县铁厂乡中心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证明一份,证实麻栗坡县铁厂中心校系事业单位法人,铁厂中学属于铁厂中心校下设机构,有学校公章,中学校长不具备法人资格,铁厂中心校的校长为中学法人代表。

(21)麻栗坡县八布乡中心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证明一份,证实麻栗坡县八布中心校系事业单位法人,八布中学属于八布中心校下设机构,有学校公章,中学校长不具备法人资格,八布中心校的校长为中学法人代表。

(22)八布乡中心校银行存款总分类账、现金进账单、记账凭证等,证实八布乡中心校2013年教辅资料返还款9502元、2013年秋、2014年春教辅资料返还款4204元,2015年教辅资料返还款3916元均已存入中心校财务账户,合计17622元。

(23)董X中心学校关于全镇小学2012至2015年教辅资料返还费的情况说明、董X中学明细分类账等,证实县新华XX返还董X中心教辅资料费折扣的情况及使用情况。

(24)麻栗坡县董X镇中心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证明一份,证实麻栗坡县董X中心校系事业单位法人,董X中学属于董X中心校下设机构,有学校公章,中学校长不具备法人资格,董X中心校的校长为中学法人代表。

(25)马街乡中心校教辅资料返还款统计表、暂存款总分类账,证实马街乡中心校自2012年2014年春季共领取新华XX教辅资料费19875.2元。其中11251.2元存入学校账户中。

(26)收条复印件一份,证实马街中学支付试卷费10620元的事实。

(27)麻栗坡县马街乡中心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证明一份,证实麻栗坡县马街中心校系事业单位法人,马街中学属于董X中心校下设机构,有学校公章,中学校长不具备法人资格,马街中心校的校长为中学法人代表。

(28)大坪中学现金出纳帐,证实大坪中学收取返还款的情况和支出情况。

(29)麻栗坡县大坪镇中心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证明一份,证实麻栗坡县大坪中心校系事业单位法人,大坪中学属于大坪中心校下设机构,有学校公章,中学校长不具备法人资格,大坪中心校的校长为中学法人代表。

(30)2012-2015年6月新华XX赠送麻栗坡县一小图书情况,证实新华XX将返还县一小的折扣折算为图书赠送给县一小,费用合计26436.80元。

(31)麻栗坡县第一小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麻栗坡县第一小学系事业单位法人。

(32)茨竹坝小学现金日记账,证实茨竹坝小学收取教辅资料返还款及使用情况。

(33)麻栗镇茨竹坝小学2014年春季、秋季学期教辅资料返还款领取花名册,证实学生领取返还款情况。

(34)南油小学明细账,证实收取新华XX返还款的情况。

(35)茅草坪小学记账单,证实将700元返还款入账的事实。

(36)老地房小学教辅资料返还款支出明细表,证实返还款支出情况。

(37)新发寨小学教辅资料返还款支出明细表,证实返还款支出情况。

(38)下凉小学收支情况、下凉小学2012年、2013年、2014年春季书店返还款发放花名册,证实下凉小学2012年领取的返还款均已返还学生,2013年收取的返还款已转营养早餐,2014年收取的返还款用于支付六年级学生教辅资料费。

(39)南欧小学2010-2014年教辅资料返还款情况说明、支出明细表,证实返还款支出情况。

(40)潘家坝小学2012-2014年教辅资料返还款统计表,证实潘家坝小学收取新华XX返还款为3258.9元。

2、证人证言

(1)李X1的证言(系新华XX出纳),证实麻栗坡县新华XX为了能够与麻栗坡县各个学校搞好关系,让麻栗坡县内的各个学校从麻栗坡县新华XX订购教辅资料,2012年至2014年期间,麻栗坡县新华XX返还教辅资料征订费的10%至15%作为回扣给麻栗坡县内的各个学校。

(2)刘X1的证言(系新华XX副经理、会计),证实2012年至2015年期间,为了能够让麻栗坡县各中小学从麻栗坡县新华XX订购教辅资料,经刘X、刘X1、李X1等人讨论决定,麻栗坡县新华XX向麻栗坡县教育局局长、副局长、纪委书记、教研室主任等人行贿款物约10万元左右。同时,为了提高图书销量,麻栗坡县新华XX返还麻栗坡县各中小学校购买教辅资料款的10%作为回扣给麻栗坡县各中小学校。

(3)周X,4的证言(系新华XX教材发行部主任),证实麻栗坡县新华XX为了与麻栗坡县各中小学保持长期合作,在麻栗坡县各中小学征订教辅资料过程中,给予麻栗坡县除民族中学外的各个学校10%的回扣,该回扣由新华XX经理刘X直接与各个学校校长和教务主任协商。

(4)何X,4的证言(系下金厂乡中学教务处主任),证实麻栗坡县下金厂中学自2012年至2013年期间,在与麻栗坡县新华XX征订教辅资料过程中,麻栗坡县新华XX返还了14698元钱给下金厂中学,该款项被下金厂中学用于学校开支也全部用完。

(5)杨X3的证言(系下金厂中学老师),证实2014年春季学期以来,下金厂中学即按照教辅资料的90%向学生收取教辅资料费。

(6)张X1的证言(系下金厂乡中心学校教务处主任),证实麻栗坡县新华XX在麻栗坡县XX中心校向新华XX征订教辅资料过程中,分别在2012年、2014年两年返还下金厂中心校12707元。下金厂乡中心校领取该返还款后将款项用于学校开支,剩余2640元已上交。该返还款因不符合入账规定,下金厂乡中心校领取后一直交财务室报账员保管。

(7)樊X,4的证言(系下金厂小学老师)证实下金厂小学2015年春季学期以来按照中心校的要求,对教辅资料向学生收取90%的书费,之前均是按照原价收取。

(8)农某,4的证言(系六河中学校长),证实麻栗坡县新华XX经理刘X到麻栗坡县六河中XX商谈征订教辅资料的事,并承诺返还六河中学征订教辅资料的10%的返还款给学校,让学校拿这笔钱给老师吃饭、发放奖金等。麻栗坡县六河中XX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共收取麻栗坡县新华XX教辅资料回扣47992.19元的事实。

(9)陆X1的证言(系六河中心校教务主任),证实麻栗坡县六河中心校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共收取麻栗坡县新华XX教辅资料回扣16287.82元的事实。同时证实,刘X与六河中心校校长商谈征订教辅资料事宜时,承诺给六河中心校10%的返还款,用于解决学校教师平时辛苦的吃饭等问题,并要求六河中心校开发票到麻栗坡县新华XX领取返还款。其中六河中心校有8684.70元钱因为新华XX让六河中小学用发票去报账,六河中心校认为该钱款报出了后不方便使用,没有去领取。并且新华XX返还的16287.82元也因为不符合入账科目而没有入财政专户。

(10)黄X1的证言(系天保口岸学校小寨),证实2012年春秋两个学期,麻栗坡县新华XX在天保镇口岸学校征订教辅资料过程中,返还口岸学校订书款8608.64元,2013年至2014年春三个学期返还给口岸中学的10606.84元被口岸中学用于支付新华XX该学校订购“理、化、生”实验报告的费用。故实际新华XX返还给口岸中学的返还款为19215.48元。

(11)李X2的证言(系天保中心校教务处主任),证实麻栗坡县新华XX在天保中心校征订教辅资料过程中,承诺返还10%的教辅征订费给天保中心校,2012年至2013年共计10816.16元,但天保中心校未到新华XX领取该返还款。

(12)邬某,4的证言(系天保村中心小学校长),证实麻栗坡县新华XX在天保村中心校向新华XX征订教辅资料过程中,从2012年春至2013年春共返还天保村中心校教辅资料征订2293.94元。

(13)杨X1的证言(系天保镇天保村中心小学财务人员),证实自2012年春季学期至2014年秋季学期,麻栗坡县新华XX返还给天保镇天保村中心小学教辅资料返还款4586.82元。

(14)王X2的证言(系杨万乡中心学校校务处主任,证实自2012至2014年期间,麻栗坡县杨万中心校与县新华XX购买教辅资料,县新华XX承诺让利教辅资料款10%的返还杨万中心校,共返还了教辅资料款28336.02元,该教辅资料返还款已被杨万中心校用于补助学校办公经费。

(15)龙X,4的证言(系杨万中学教务处副主任),证实自2012年至2014年期间,杨万中学向麻栗坡县新华XX订购教辅资料,新华XX承诺并返还杨万中学订购教辅资料的10%,共计返还了杨万中学46985.76元,该返还款被杨万中学用于学校办公经费的开支。

(16)李X3的证言(系猛硐中学副校长),证实猛硐中学自2012年至2014年期间,共收取新华XX返还猛硐中学的教辅资料返还款26299.44元,其中16510元入了财政账户,9789.44元用于学校公用开支,2014年秋和2015年春返还10607.31元,新华XX返还猛硐中学后,学校直接退给了学生。

(17)王X3的证言(系猛硐中学出纳),证实猛硐中学领取过麻栗坡县新华XX教辅资料返还款共36906.75元,其中16510元已上交县教育局。

(18)李X4的证言(系猛硐乡中心学校教务主任),证实猛硐乡中心校2012年春至2014年春季学期,共收到麻栗坡县新华XX返还的教辅资料返还款29269.47元,另有2014年秋季学期的2117元和2015年春季学期的5415.30元没有领取。

(19)王X4的证言(系猛硐乡中心校总务处老师),证实猛硐乡中心校2012年秋到2014年春领取麻栗坡县新华XX返还款29269.47元。2014年秋至2015年春没有领取过返还款。

(20)王X1的证言(系原猛硐中心校校长),证实麻栗坡县新华XX经理刘X到猛硐乡中心校与校领导商谈,返还猛硐乡中心校订购教辅资料费的10%给猛硐乡中心校用作日常办公经费,2012年至2013年春共返还了16069.85元。

(21)张X2的证言(系猛硐民族小学校长),证实猛硐小学2014年秋至2015年春收取教辅资料费都是按原价收取后交给猛硐中心校。

(22)吴X1的证言(系猛硐中学老师),证实猛硐中学2014年秋至2015年春收取学生的教辅资料费均是按照原价收取的,但是后来又将这两个学校的教辅资料返还款退还给了学生,即实际收取学生的费用了教辅资料费的90%。

(23)杨X4的证言(系铁厂乡中心学校校长),证实麻栗坡县新华XX自2012年至2014年期间,共返还铁厂乡中心校教辅资料征订费34643元给铁厂乡中心校,该返还款已被用作铁厂乡中心校办公经费。

(24)甘X,4的证言(系铁厂中学教务处主任),证实麻栗坡县新华XX自2012年至2015年春季学期间,共返还铁厂中心教辅资料征订费76260.2元给铁厂中校,该返还款已被用作铁厂中学用于购买体育器材和奖励学生。

(25)谢某,4的证言(系八布乡中心学校校务主任),证实八布乡中心校以开具发票的方式,到麻栗坡县新华XX领取了2012年、2014年返还给八布乡中心校的教辅征订费17622元,另有11063.83元因新华XX让开具发票去领取,八布乡中心校尚未去新华XX领取该部分返还款。

(26)张X3的证言(系某,4),证实八布中心校共领取了麻栗坡县新华XX教辅资料返还款17622元,已入学校正规账。

(27)李XX的证言(曾任八布中学校长),证实八布中学自2012年至2014年期间,共领取了麻栗坡县新华XX返还的教辅资料征订费41134.27元。

(28)张X4的证言(系董X镇中心校校长),证实自2012年春季至2014年春季期间,董X镇中心校共收取麻栗坡县新华XX返还的50480.9元教辅资料返还款。

(29)李X5的证言(系董X中学教务处主任),证实麻栗坡县董X中学自2012年春季学期至2015年期间,共领取麻栗坡县新华XX返还董X中学51131.31元。

(30)姚X,4的证言(系董X中学校长),证实董X中学2013年秋季学期和2015年春季学期没有到新华XX领取返还款。

(31)李X1秀的证言(系董X小学老师),证实董X小学2012年春季学期至2014年春季学期均按照教辅资料的原价收取学生费用,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至2016年春季学期均按照书款的90%向学生收费。

(32)李XX的证言(曾任新寨中学校长),证实2012年、2013年期间,新寨中学共领取了麻栗坡县新华XX返还给新寨中学的教辅资料返还款17349.24元。

(33)汪X,4的证言(系新寨中学教师),证实新寨中学2012年春季学期至2013年秋季学期按原价向学生收取教辅资料费,麻栗坡县新华XX返还10%的教辅资料费给新寨中学,返还款已被学校用于教学开支。2014年春至今,新寨中学直接按照90%向学生收取书费。

(34)黄X2的证言(系马街乡中心学校办公室主任),证实马街乡中心校从2012年春季学期到2014年春季学期,麻栗坡县新华XX返还马街乡中心校教辅资料回扣款共19875.2元,该款项有11251.20元入了财政专户管理,有8624元被用于学校办公经费支出。

(35)陈X的证言(曾任马街中学校长),证实马街中学自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4年,麻栗坡县新华XX共返还马街中学教辅资料返还款回扣为35874.22元。该款中28567.56元被用于学校办公经费,剩余部分已上交麻栗坡县教育局。

(36)张X5的证言(系马街中学总务处主任),证实马街中学2014年按原价向学生收取教辅资料费,麻栗坡县新华XX返还了教辅资料费的10%给马街中学,2015年春秋两个学期按新华XX的要求只收取了学生90%的教辅资料费。

(37)杨X5的证言(系大坪中心学校教务处主任),证实大坪镇中心校自2012年至2014年期间,麻栗坡县新华XX共返还大坪镇中心校教辅资料返还款25967.61元。该款已被大坪镇中心校用于公务开支。

(38)李X6的证言(系大坪中学教务处主任),证实麻栗坡县大坪中学自2012年至2014年期间,麻栗坡县新华XX共返还大坪中学教辅资料返还款50668.96元,该款项已被大坪中学用于公务开支。

(39)李X7的证言(系麻栗坡县一小校长),证实2012年至2015年期间,麻栗坡县新华XX承诺返还麻栗坡县一小教辅资料征订费10%的回扣给县一小,经学校与新华XX协商后,麻栗坡县新华XX将应返还给县一小的现金折算为图书,向麻栗坡县一小赠送了26436.8元的图书。

(40)王X1、杨X2的证言(系麻栗镇中XX校工作人员),证实麻栗坡县新华XX承诺向麻栗镇辖区内的各个学校返还教辅资料征订费的10%,麻栗镇中心校通知辖区内的学校自行与新华XX联系,并领取该返还款。麻栗镇辖区内的各个学校均到新华XX领取了返还款,并将返还款用于办公经费支出。

(41)杨X2的证言(原麻栗镇中心校校长、现一小校长),该证言证实内容与王X1的证言证实内容一致。

(42)权晓刚的证言(原盘龙村中心学校副校长),证实麻栗坡县新华XX向麻栗镇盘龙小学返还教辅资料返还款10%,共计8287.10元

(43)陈某,4的证言(系茨竹坝村中心学校教师),证实麻栗坡县茨竹坝小学收到麻栗坡县新华XX教辅资料返还款6014元,其中2014年春、秋学期回扣款合计1574元全部造册发放给学生,其余回扣款用于购买学校办公用品和学生学习资料。

(44)陆X2的证言(系南油村中心学校校长),证实麻栗坡县麻栗镇南油小学和团结小学共收到麻栗坡县新华XX教辅资料返还款4667.17元。

(45)陆X3的证言(系红岩中心学校校长),证实麻栗镇红岩中心学校自2012年春至2014年秋季学期,共领取麻栗坡县新华XX返还教辅资料款5744.96元。

(46)查某,4的证言(系茅草坪村中心学校校长),证实麻栗镇茅草坪村中心学校2013年春收取了麻栗坡县新华XX返还的教辅资料费折扣700.02元。

(47)吴X2的证言(系茅草坪小学教导主任),证实茅草坪小学仅2013年春季学期领取了新华XX的返还款700元。其余学期均是按照90%向学生收费。

(48)赵X,4的证言(系老地房村中心学校校长),证实麻栗坡县新华XX返还老地房小学教辅资料返还款2710元,其中445元入了镇中心校学生伙食账。

(49)闻某,4的证言(系新发寨小学校长),证实麻栗坡县新发寨小学自2012年至2014年秋季学期,麻栗坡县新华XX返还新发寨小学教辅资料征订费1553元,其中220元入了镇中心校学生伙食账。

(50)刘X2的证言(系牛滚塘村中心学校校长),证实麻栗坡县麻栗镇牛滚塘中心学校自2012年春至2014年秋季学期共领取麻栗坡县新华XX教辅资料返还款4210.12元。

(51)王X5的证言(系八一小学校长),证实自2012年春至2015年春,麻栗镇八一小学共收取麻栗坡县新华XX教辅资料返还款946.48元。

(52)陆X4的证言(系下凉水井村中心学校校长),证实麻栗镇下凉小学共收到麻栗坡县新华XX教辅资料返还款2024.4元,均已返还学生。

(53)吴X3的证言(系南欧村中心学校校长),证实麻栗镇南欧小学收到新华XX教辅资料返还款1339.53元。主要用于购买学习用品发放给学生。

(54)李X8的证言(系冲头村中心学校教务主任),证实麻栗镇冲头村中心校从2012年春季学期到2014年秋季学期止从麻栗坡县新华XX领取教辅资料返还款4730.26元。

(55)李X9的证言(系豆豉店村中心学校校长),证实麻栗镇豆豉店小学2012年春秋季学期和2013年春季学期共收取新华XX返还教辅资料费2253.96元,自2013年秋季学期开始只向学生收取90%的教辅资料费,故不存在返还折扣的问题。

(56)骆X,4的证言(系豆豉店小学教师),证实豆豉店小学2013年秋季学期之前均是按原价向学生收取教辅资料费,2013年秋季学期至今,均按书价的90%向学生收取费用。

(57)吴X4的证言(系潘家坝村中心学校校长),证实麻栗坡县麻栗镇潘家坝小学自2012年至2014年秋季从麻栗坡县新华XX领取教辅资料返还款3258.9元。

3、被告人刘X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至2015年期间,为了能够与麻栗坡县各中小学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让各学校从麻栗坡县新华XX征订教辅资料,麻栗坡县新华XX在教辅征订过程中,向麻栗坡县全县各中小学校返还教辅资料征订回扣共计792186.3元。

以上证据,由检察机关依法收集,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向法庭提交通知复印件真实,但不能证实其观点;提交的2014年春、秋学期汇总表及收据、增值税发票、通用机打发票,证明内容与本案在案证据及证人证言不符,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麻栗坡X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教辅资料征订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学校回扣的行为,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刘X系麻栗坡XX经理,系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单位麻栗坡XX、被告人刘X应依法惩罚。本案中学校没有领取的回扣66444.55元系犯罪未遂,可以对被告单位麻栗坡XX和被告人刘X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在立案追诉前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对被告单位麻栗坡XX和被告人刘X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X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麻栗坡XX诉讼代表人及辩护人认为,2014年以后新华XX只收取学校90%的教辅资料费,2014年以后没有给单位回扣的意见以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单位麻栗坡XX在立案追诉前主动交代其单位行贿的犯罪事实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认为学校没有到新华XX领取的回扣66444.55元不应认定为行贿款;行贿金额应该减除3%的劳务费、破损费,行贿金额应为259860.68元。经查,学校没有领取的金额已经确定,属给予学校的回扣,应认定为未遂金额,3%的劳务费学校及新华XX没有约定,不应从回扣中予以减除,故该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文山XX公司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刘X犯对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涉案款66444.55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胡XX

审判员  谌XX

审判员  王正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