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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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绵竹XX公司诉被告德阳市XX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绵竹XX公司,住所地绵竹市新XX。

原告绵竹XX公司诉被告德阳市XX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俞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峦生,四川XX律师。

被告德阳市XX厂,住所地绵竹市XX。

法定代表人刘XX,厂长。

委托代理人肖清,四川超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绵竹XX公司诉被告德阳市XX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绵竹XX公司撤诉。

本案征收诉讼费1956.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756.00元、保全费1200.00元),由原告绵竹XX公司负担。

审判员彭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