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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XX公司诉魏XX劳动争议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四川省XX公司,住所地中江县。

四川省XX公司诉魏XX劳动争议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XX,德阳市旌阳区敬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詹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魏XX。

委托代理人许XX。

委托代理人林X。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XX公司诉被告魏XX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四川省XX公司于2014年4月12日以被告已经向法院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XX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四川省XX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赵晓丹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谭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