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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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龙潭区遵义XX第九综合施工处与吉林市XX公司、吉林市XX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吉林市龙潭区遵义XX第九综合施工处,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吉林市龙潭区遵义XX第九综合施工处与吉林市XX公司、吉林市XX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负责人:倪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鸣,该公司职员。

被告:吉林市XX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吕X,该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市XX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迟X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龙潭区遵义XX第九综合施工处与被告吉林市XX公司、吉林市XX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龙潭区遵义XX第九综合施工处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吉林市XX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龙潭区遵义XX第九综合施工处以另行告诉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市XX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龙潭区遵义XX第九综合施工处撤回对被告吉林市XX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郭 宏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王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