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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南县珠琳镇珠琳村民委烤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联社与黄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广南县珠琳镇珠琳村民委烤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联社,住所地:广南县珠琳镇珠琳村民委。

广南县珠琳镇珠琳村民委烤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联社与黄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苟XX,系该合作社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宇栋,云南权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黄XX,男,1976年12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云南省广南县。

原告广南县珠琳镇珠琳村民委烤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珠琳烤烟合作社)与被告黄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珠琳烤烟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拖拉机货款29734元;2.判令被告承担因拖欠拖拉机货款所产生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至全部货款清偿时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耕王牌RC904的拖拉机用于服务烤烟生产,约定每台售价12.5万元(包括配件),其中每台拖拉机由烟草公司补贴50%,配件100%补贴,剩余部分由被告承担。

被告支付拖拉机货款20%后,原告交付指定拖拉机(一台)给被告。

但被告一直拒绝支付剩余30%的货款29734元。

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支付,致原告起诉来法院。

本院经审理认为,2015年,广南县莲城XX向当地农户宣传,购买拖拉机有补贴,即烟草公司补贴50%、国家补贴30%、农户自己出20%就可以拥有一台拖拉机。

黄XX按照要求向珠琳烤烟合作社账户存入30000元,2016年2月,黄XX领取耕王牌RC904拖拉机一台,在领取拖拉机时,黄XX又按照要求交4000元到珠琳烤烟合作社,用于支付每台拖拉机保险费、标识牌费、挂牌费。

按照宣传的政策,烟草公司补贴的50%及黄XX负担的20%已由珠琳烤烟合作社支付给供货商,剩余的30%珠琳烤烟合作社于2016年6月16日向广南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申请国家财政补贴,后广南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向文山州农业局报批,同年11月1日,文山州农业局批复同意用广南县2016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300万元的结余部分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给珠琳烤烟合作社办理农机购置补贴,但因广南县2016年度购机补贴资金已全部用完,无资金解决。

2017年2月8日,珠琳烤烟合作社再次向广南县农科局申请上述国家补贴,经县农科局研究决定并报广南县政府同意后向文山州农业局请示用2017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给予办理,但州农业局不同意进行补贴。

珠琳烤烟合作社未能申请到30%的国家补贴,要求黄XX承担该款项,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双方争议的款项系相关政策变动导致资金缺口,本案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南县珠琳镇珠琳村民委烤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3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彪

人民陪审员邓政斌

人民陪审员罗朝贵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傅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