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X与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38 法录帮 交通事故案例 2.99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原告黄XX,男,甘肃省宁县人。委托代理人刘鹏儒,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X,男,甘肃省合水县人。本院在审理黄XX、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黄XX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XX因被告王XX下落不明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审判员 李XX书记员 曹XX TAG标签:纠纷 一案 XX 交通事故 民事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