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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与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38




原告黄XX,男,甘肃省宁县人。

黄XX与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38

委托代理人刘鹏儒,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甘肃省合水县人。


本院在审理黄XX、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黄XX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X因被告王XX下落不明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