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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公司与重庆XX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重庆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XXXX4827-5。

重庆XX公司与重庆XX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周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春,重庆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XXXX3511-6。

法定代表人柴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诉被告重庆XX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38元,减半收取226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600元,共计38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黄 俊

书 记 员 饶师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