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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XX公司与江苏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锦江XX。

天津XX公司与江苏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高二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明轩,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武安东XX。

法定代表人赵XX。

原告天津XX公司诉被告江苏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连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