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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XX、田禾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X,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

贵州省XX、田禾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XX,女,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邓X,贵州XX律师。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朱X,贵州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X,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晏翎,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王X,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水务局,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天河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XXXX096557677。

法定代表人:林X,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兰XX,毕节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生机中学,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XXXX989548210。

法定代表人:王XX,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曹XX,贵州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钟影,贵州XX律师。

上诉人吴XX、丁XX因与被上诉人高XX、毕节市七星关区水务局、毕节市七星关区生机中学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民初3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1)黔0502民初38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922元,由上诉人吴XX、丁XX自行退回。

审判长黄世军

审判员唐琳

审判员殷勇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吉X

书记员谢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