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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公司与杨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东环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6214942K。

重庆XX公司与杨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负责人:吴XX,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X,重庆XX律师。

被告:杨X,女,1992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婕,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XX公司与被告杨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姚丽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贾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