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XX公司与张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新乡县。
法定代表人司XX,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
被告张XX。
委托代理人李忠茂,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XX公司诉被告张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河南XX公司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XX的起诉。
本院认为,河南XX公司撤回对张XX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XX公司撤回对张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河南XX公司承担。
审判长孟XX
审判员高X
陪审员杜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