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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XX海关XX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XX,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XX。

张XX、XX海关XX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河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鹰,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海关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XX海关经济技术开发东区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张XX因与被申请人XX海关XX公司(以下简称XX海关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秦民终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XX申请再审称,(一)有证据证明张XX在有高血压3级高危病史的情况下,不忘公司安全防火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安全巡视任务并做岗位记录。(二)XX海关XX公司提交的监控录像视频资料中的特定人物脸部模糊不清,缺乏证据证明与张XX有关联性。张XX代理人同意对视频进行技术辨认并愿意支付费用,但一审法院并未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视频进行技术辨认。二审庭审中,张XX的代理人对视频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原审法院认为监控录像中的人物脸部模糊,由XX海关XX公司申请的证人张X、彭X等人根据监控录像资料中特定人物的体型轮廓、言谈举止来辨认是否为张XX的方式,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三)《XX海关XX公司员工禁令》的内容极度苛刻,不应作为合法、合理规章适用于裁判。《XX海关XX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作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应首先予以适用。XX海关XX公司只提交了2014年6月15日、6月17日、6月20日、6月21日、6月25日、6月29日、7月4日、7月6日共计不连续9天的录像视频资料。而《XX海关XX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表述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情况”,即:“对迟到、早退、脱岗、旷工的员工,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经济处罚,旷工连续15天或全年累计达30天的员工,予以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张XX没有达到“旷工连续15天或全年累计达30天”的程度,不具备适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条件,两审判决张XX与XX海关X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第(二)、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根据XX海关XX公司提交的录像视频资料、张XX打卡信息数据及证人出庭辨认情况,认定张XX多次存在上班时间离开工作岗位的事实,证据较为充分。张XX主张《XX海关XX公司员工禁令》不应作为合法、合理规章适用。但《XX海关XX公司员工禁令》经过了民主议定程序和公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张XX作为员工应予遵守。故原审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XX海关XX公司根据《XX海关XX公司员工禁令》解除与张XX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XX海关XX公司无需向张XX支付停工期间的生活费,并无不当。综上,张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牛世红

代理审判员叶伟

代理审判员贾玲玲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