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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与王X,余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XX,女,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周XX与王X,余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杨跃刚,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特别授权)。

被告王X,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被告余X,女,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王X、余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X、余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XX申请撤回对被告王X、余X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周XX负担。

审判员王敏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