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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与邓XX、邓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X,男,199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马X与邓XX、邓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朋,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

被告:邓XX,住韶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

被告:邓XX,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告:廖XX,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被告:武江区日盛国安玻璃服务部,地址:韶关市武江区前进国际装饰建材城前进商业街混泥土座19-21号。

经营者:李XX。

原告马X与被告邓XX、邓XX、廖XX、武江区日盛国安玻璃服务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马X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14元,减半收取53.57元,由原告马X负担。

代理审判员谭谦悦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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