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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李X、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XX,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住辽阳市文圣区。

王XX与李X、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住辽阳市白塔区。

被告:于XX,女,1978年2月21日出生,住辽阳市宏伟区。

原告王XX诉被告李X、于XX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徐宁、被告李X、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0,307.5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多年朋友关系,被告李X和被告于XX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共同经营宏伟区XX体育彩票站。2015年年底被告李X称其经营的彩票站资金困难向原告借信用卡透支点钱用来周转一下,原告将自有的尾号为6572的建设银行信用卡交给二被告,二被告称保证按时归还欠款。后二被告多次利用该信用卡透支,共透支20,307.53元。被告李X随后又找到原告借款4万元。至此二被告共欠原告借款60,307.53元,5月,银行开始向原告催款,后原告找到二被告,二被告拒不还款。

被告李X辩称,我认可原告的请求。但时间是在2016年我拿到的建设银行卡。钱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支出,我前妻对这些事不知情。我赌输了170万元左右。我有收据。债务是我个人的。

被告于XX辩称,原告起诉我不承认,我没向任何人借过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原告王XX提交如下证据:,1、建设银行欠款的流水记录,证明信用卡实际欠款情况。2、王XX与二被告的通话录音,证明二被告对欠款事实的确认及被告于XX确认还款的情况。被告于XX在和王XX的录音时亲口提到“你放心吧,我说气话是气话,但我不能把王XX扔底门,他也不容易,……我跟李X研究一下,哪怕周转一下,手头宽松一下,我给他还都行”。3、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证明原告的信用卡被被告使用后的相关情况。

被告李X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但认为是其个人债务。

被告于XX质证意见:证据1我不清楚。证据2我跟王XX说李X欠的钱如果我有能力我不能坑人。但我现在没有钱了。当时原告去我店里,我说我们是朋友,我不知道这事,但如果李X确实欠你钱,因夫妻一场如果我有能力,我可以帮忙偿还,但我现在没有钱,李X的债务我不能承担。证据3我不清楚。

本院对原告王XX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王XX提供的证据1、3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能够证明待证事实,予以采信。证据2、系案外人王XX与被告于XX的通话,被告于XX并无明确的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且其当庭表示对本案债务不予承担,故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待证事实,不予采信。

被告李X未提供证据。

被告于XX提供证据如下:赌博的单子,证明钱是李X赌博用了。

原告王XX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提出异议,该证据组成部分有三部分,第一是充值信息,第二是电脑截屏,第三是账目流水,该三部分均不能体现被告称的证明目的。首先无论该证据的真实与否,在我国法律及领土上不允许出现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相关行为,该行为的初始性即违法;第二对电脑截屏无法体现是由被告亲自操作并完成相关投注;第三该证据形式表现为银行流水部分也均为一般打印件,在任何一台打印机上均可以完成,因此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李X是否参加赌博及所谓的输钱事实。证据2、对三份活期信息真实性有异议,因为该三份证据均没有银行的确认盖章,对关联性有异议,只证明了李X的个人信息,并没有证明被告于XX的相关信息,同时从该信息上无法体现所谓的赌博事实。

被告了李X无异议。

本院对被告于XX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待证事实,不予采信。

本院调取的被告李X与被告于XX的婚姻记录表。

原告王XX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关联性有异议。

被告李X、于XX无异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X与被告于XX于2003年6月24日登记结婚,2017年5月2日登记离婚。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两家中国体育彩票投注站,年收入30万元以上。自2016年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被告李X用持有的原告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贷记卡透支20,307.53元。2016年7月,被告李X向原告王XX借款5万元,已偿还1万元,余款4万元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被告李X用其持有的原告王XX的中国XX银行贷记卡提取现金20,307.53元,其另向原告王XX借款5万元(已偿还1万元),被告李X对此予以认可,即在原告王XX与被告李X之间成立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王XX向被告李X主张权利,证据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X应偿还原告借款60,307.53元(20,307.53元+4万元)。被告李X与被告于XX共同经营两家中国体育彩票投注站,收入足以支付家庭日常生活,原告王X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该债务应为被告李X个人债务,被告于XX不负偿还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XX借款60,307.53元;

二、驳回原告王XX对被告于XX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7元、公告费交了260元(均原告预交),由被告李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延庆

人民陪审员  高树良

人民陪审员  史 悦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