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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与孝感市XX公司、万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X,男,汉族,1986年5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赵X与孝感市XX公司、万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焱梅,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孝感市XX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交通路与宝成XX。

法定代表人:万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万X,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

原告赵X与被告孝感市XX公司、万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赵X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计88.5元,由原告赵X负担。

审判长肖应友

人民陪审员吴桂清

人民陪审员余厚润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聂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