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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X与郭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郝X,女,1973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郝X与郭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杨毅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XX,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周X,民权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X诉被告郭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郝X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郝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郝X承担。

审判员徐怀钦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