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纠纷

当前位置 /首页/劳动工伤/工伤纠纷/列表

原告张XX、张XX与被告周XX、佟XX、朝阳县天衡房地产开XX、第三人朝阳市卓兴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XX,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

原告张XX、张XX与被告周XX、佟XX、朝阳县天衡房地产开XX、第三人朝阳市卓兴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凤军,辽宁XX律师。

原告:张XX,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

被告:周XX,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

被告:佟XX,男,195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

被告:朝阳县天衡房地产开XX,住所地朝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XX,执行董事。

第三人:朝阳市卓兴XX,住所地朝阳市。

法定代表人:杜XX,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张XX与被告周XX、佟XX、朝阳县天衡房地产开XX、第三人朝阳市卓兴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XX、张XX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审 判 长  曹小凯

人民陪审员  贾玉云

人民陪审员  宋翠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