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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XX与被告威海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朱XX。

原告朱XX与被告威海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杜XX,山东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天宇,山东XX。

被告威海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XXXX0168-7),住所地威海市西北XX。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XX,山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与被告威海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XX负担。

审判员刘晓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