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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XX公司、天全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李XX,系公司董事长。

道XX公司、天全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全县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兴业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瑾懿,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道XX公司(以下简称“道隧XX”)因与被上诉人天全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18)川1681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道隧XX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道隧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道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92元,减半收取2096元,由上诉人道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 昀

审 判 员  罗乔军

审 判 员  吴丽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XX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