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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与安徽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XX,男,195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市大冶市。

吴XX与安徽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韵歌,安徽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XXXX11932212。

被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5236142M。

法定代表人:门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家胜,安徽XX律师,执业证号134XXXX02163038。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诉被告安徽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吴XX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XX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XX负担。

审判员高道田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杨程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