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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XX、保山市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贾XX,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保山市隆阳区。

贾XX、保山市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桥、杨XX,云南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保山市XX公司。

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永昌路北XX(市公安局对面)。

组织机构代码568XXXX0533-8。

法定代表人:曾XX,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阮XX诉保山市XX公司(以下简称保山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保山XX公司所有的位于隆阳区蒲缥镇塘子沟“汤城XX”x区x幢x号房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保山市XX公司所有的位于隆阳区蒲缥镇塘子沟“汤城XX”x区x幢x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段明树

审判员李X

审判员张晓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