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河道管理局、李X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黄X,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董,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安徽XX律师。
上诉人利辛县河道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李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应当向李XX补发工资的起止时间、标准等未予查明,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利辛县河道管理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许 林
审 判 员 万学林
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孟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