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车辆交通/交通事故案例/列表

利辛县河道管理局、李X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黄X,局长。

利辛县河道管理局、李X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董,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安徽XX律师。

上诉人利辛县河道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李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应当向李XX补发工资的起止时间、标准等未予查明,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利辛县河道管理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许 林

审 判 员  万学林

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孟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