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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X与青海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琳,青海XX事务所律师。

韩XX与青海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青海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同安XX。

法定代表人:XX。

原告韩XX与被告青海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韩XX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韩XX负担。

审判员  李永栋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