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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侯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XX,男,195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李XX与侯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XX,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X,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河南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侯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李运丽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邓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