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X,女,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
山东省东明县。委托代理人张振、王XX,山东XX律师。被告王XX,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与被告王XX
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XX经
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徐XX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XX负担。审判员朱喜明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书记员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