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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X诉张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章X,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章X诉张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代理人段文超,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颜世军,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女,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章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汪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X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文超、被告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X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9月27日生生育长女章X甲,于2000年8月3日生育次女章X乙。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于2011年10月开始分居生活。2013年1月5日,原告起诉离婚;2月18日贵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夫妻关系没有任何好转,原告依旧长期在上海打工。现双方因感情不和持续分居至今已近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女章X甲由原告抚养,婚生女章X乙由被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张X辩称:原告诉称打架、性格不合、分居等情况不属实。自去年原告起诉离婚,婚生女跟随原告生活,人情往来钱均由被告承担,原告没给过被告一分钱。老人及家里活都是被告自己干的,双方夫妻感情一般。如果原告赔偿被告40万元,楼房归被告所有,被告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11月4日登记结婚,于1995年9月27日生一女章X甲,于2000年8月3日一女章X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双方曾因家庭琐事原因产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1月5日起诉离婚,同年2月18日本院判决不准离婚

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登记卡、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章X与被告张X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汪XX

书记员  杜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