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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xx有限公司诉xxxxxx有限公司一案管辖权的情况说明

xxxxxxx人民法院:

关于xxxx有限公司诉xxxxxx有限公司一案管辖权的情况说明

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诉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xxx诉至xxxxxxxx人民法院(以下简称:xx法院)后,xxxx对xx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xx法院通知xxxx于2015年2月13日就管辖权问题组织xxxx、xxxx进行听证。但是在确定的时间内,xxxx未到庭参加听证,xx法院依法驳回闽峰机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现xxxx上诉至xxxxxxx人民法院,xxxx认为本案xx法院具有管辖权,并进行说明。

一,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作为合同履行地的xx法院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岳骏机床和闽峰机械之间的买卖合同并没有约定本案诉讼管辖地,也没有约定合同付款的履行地。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作为货物买卖合同,作为货物提供方岳骏机床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己方的交货义务,无违约行为。作为付款方的闽峰机械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货款拒绝支付。双方对付款的履行地点没有约定,并且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依法应当由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应当是xxxx所在地,即xxxxx区,xx法院依法当然具有管辖权。

二,在xx法院依法举行的管辖权听证程序中,闽峰机械收到听证通知后,不出庭主张权利,依法应当视为放弃管辖异议的主张。

综上,xxxx认为本案依法应当由xx法院审理,请求贵院依法驳回xxxx的管辖异议上诉请求。

说明人:XXX

2015年5月3日